深圳拟建立海域使用权出让制度 :海域使用权或将可流转

原创读创深政观察  2019/04/24 00:33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陈小慧

深圳拟建立海域使用权出让制度,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的二级市场。23日,《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保护与使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明确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等要求

作为“海滨城市”,深圳拥有1145平方公里海域面积和260公里海岸线。随着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推进,深圳“向海纵深”,与此同时也面临着海域使用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之一是经营性用海仍以审批为主,海域作为稀缺资源的市场价值并未得到充分体现。

记者了解到,现行条例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和招拍挂两种方式取得,但并未明确两种海域使用权取得方式的适用范围。截至目前,我市鲜有通过招拍挂方式的出让海域使用权。对此,《条例(草案)》充实和完善了资源配置、产权流转制度,在一级市场,建立了申请批准使用海域目录和海域使用权公开出让制度。目录内的项目,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目录外的项目,有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在二级市场,《条例》明确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的程序和要求。这意味着,深圳辖区内的海域使用权正在建立市场化机制,海域使用权将和土地使用权一样可以流转。

但由于在海域使用权出让、流转等方面,目前国内尚缺乏成熟的经验,海域使用的特殊性和使用主体的有限性,一些在海域使用权取得方面以招拍挂形式开展的市场竞争,很多流于形式,未能体现竞争性,或者竞争不充分,难以保证海域使用权充分实现价值和公平公正地分配、流转。对此,《条例(草案)》初审报告还建议,增加要求市政府制定相关配套办法的条款,以确保制度设计将来能够落到实处。

私设管道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最低罚二十万

近年来随着我市海域开发强度的不断加大,海域使用管理中出现重开发、轻保护造成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现象。对此,《条例(草案)》完善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一方面,细化海洋生态保护规定,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强制要求进行生态修复或者缴纳生态补偿金予以补偿;另一方面加大处罚力度。非法采挖珊瑚礁、擅自砍伐红树林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私设管道或者采取其他逃避监管方式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去年7月,国务院发布通知,取消围填海地方年度计划指标,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并将围填海项目审批权限全部收归国务院。基于上述背景,《条例(草案)》未对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批准等前期内容作规定,而是就目前国家未作明确的、仍属于地方管理范畴的围填海项目施工管理和换发土地证等后期内容进行细化完善,以规范操作。

读创编辑陈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