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纪委监委出台十项措施优化营商环境

原创读创深圳  2021/06/22 16:41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马小晗

近日,光明区纪委监委出台的《光明区纪委监委关于监督保障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优“生态”造“环境”,助力光明区加快形成服务效率最高、管理最规范、市场最具活力、综合成本最佳的大湾区一流营商环境,城区吸引力创造力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据悉,光明区一届三次党代会确定2021年为“营商环境提升年”,要求全区各部门继续以“钉钉子精神”持续抓好营商环境提升工作,印发《光明区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清单》,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更具体、目标更聚焦。《若干措施》对影响营商环境建设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纪律约束。内容主要包括强化政治监督保障政策落实;畅通企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影响企业发展的违纪违法行为;建立侵害企业权益案件快查快处机制;依法审慎处置企业违规违法问题;推动企业开展廉洁合规治理;监督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施行违纪违法执法人员执法回避制度;牵头规范政商交往尺度十条,采取强有力举措,加快创造让企业舒心、让企业家舒服的营商环境。

光明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光明区纪委监委充分吸纳了相关职能部门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立足纪检监察职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聚焦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深入整治影响和破坏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这一主线,形成了《光明区纪委监委关于保障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若干措施》,这是清除影响企业发展的行为、体制机制障碍的重要抓手,是全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高质量高颜值发展的重要纪律保证。

“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良好的营商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光明区以“对标最高最好最优”的气魄,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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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纪委监委关于监督保障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若干措施》解读

《若干措施》中第一条是强化政治监督保障政策落实。围绕光明区“1+4+N”政策体系和《光明区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清单》及深化“放管服”改革、市场准入改革、国资国企综合改革、企业信用监管等任务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将涉企职能部门优化营商环境情况纳入巡察监督范围。

第二条是畅通企业举报渠道。优先处置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转来的有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问题线索,在“智慧光明·企业服务门户”开通公职人员违纪违法举报链接功能,搭建区纪委监委和企业联系的“直通车”,切实做到举报投诉保密、受理反馈便捷。对企业举报问题线索坚持专门受理、单独建账、限期办结、及时反馈。

第三条是严肃查处影响企业发展的违纪违法行为。聚焦政策支持力度大、投资密集、资源集中的领域和环节,严肃查处对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处罚、吃拿卡要,利用公权力强令企业提供资助的行为;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对涉企政策落实不力、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肃查处在推进企业发展中存在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条是建立侵害企业权益案件快查快处机制。开展企业检举反映问题线索“清零”行动,对2020年以来涉企问题线索进行大清仓、大起底,对存量问题线索实行“清零”管理、跟踪督办、限期办结。对新增问题线索实行即交即办,防止拖延积压。建立涉及营商环境信访举报快速处置机制,对影响营商环境的实名举报,优先受理、快查快处、及时反馈。

第五条是依法审慎处置企业违规违法问题。坚持宽严相济,对涉案企业人员区别情况精准运用政策。对主动投案、说明问题、积极配合调查、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依规从宽处理或免予处理。严格区分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等。

《若干措施》中第六条是推动企业开展廉洁合规治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依法探索建立企业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推动企业完善内控管理机制,搭建廉洁合规治理交流平台,引导更多企业廉洁合规经营。联合区委统战部、区工信局持续开展“企业不行贿”活动,将廉洁企业联盟逐步覆盖到全区企业。在“智慧光明·企业服务门户”上线企业廉洁合规服务功能。

第七条是监督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积极探索信息化监督平台,加强对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办理、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市场监管、税收征管、金融信贷、财政补贴、审计结算、资金拨付等重要环节及重要岗位的同步监督。监督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督促解决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不全面不及时、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第八条是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督促应急、城管、消防、生态环境等重点执法单位规范涉企执法标准,实行执法计划管理制,科学制定年度、季度或月度执法计划,超出计划执法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督促落实分级分类管理有关要求,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合理确定监管巡查频次和力度,提高监管巡查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

第九条是施行违纪违法执法人员执法回避制度。执法检查的公职人员被企业举报后,经查实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调整被举报人的执法范围,且恢复履职后不得再参与对该企业的执法工作。实行回避的人员必须做到:不参与对该企业的执法检查和办案,不参与相关调查取证,不参与案件讨论、听证和送达,不打探案情,不对办案工作施加任何影响。

第十条是牵头规范政商交往尺度。规范公职人员涉企服务和交往行为,明确正当服务行为和禁止行为,鼓励支持党员领导干部坦荡真诚同企业经营管理者接触交往。开展“走企问政督效”,发动区、街、社区纪检监察干部,走访辖区内企业,为企业送政策、解难题、增信心,提供廉洁合规指导服务。

审读:孙世建  蒋祝璇

读创编辑王斗天